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4
四、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調解委員會時,主席或代為指定之調解委員因故無
    法主持或出席會議,得另行指派主席或指定委員開會,並將該事由記
    載於調解紀錄。
    未符合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
    應速訂下次會議時間,並通知當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