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6
六、調解會議中,當事人或代理人發生嚴重肢體、言語衝突或有妨害公共
    秩序之虞者,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應適時制止,並曉諭調解之目
    的及功能。
    前項情形,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得視情況中止會議,並聯繫警察
    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