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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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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調解案件時,除應協助當事人解決勞資爭議外,調
    解人或調解委員會遇當事人另為陳情或申訴時,應指導或協助另案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