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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11
十一、訓練單位於訓練完成時,應將測驗合格之學員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
      機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書,並置備受訓學員名冊、課程表、學員成績
      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他必要紀錄,以備查考。
      前項結業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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