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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3
三、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 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或餐宴。
 (二) 向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請托、關說、推銷商品、推介廠商、親友,
      干預其業務或人事。
 (三) 接受業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邀請授課。
 (四) 洩漏檢查結果給受檢事業單位以外之人員。
 (五) 破壞勞資和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