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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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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員對左列情形,得於簽奉核准後辦理之。
 (一) 非營利法人或學術機構邀請之授課時數在公務員服務規定允許之範
      圍者。
 (二) 參加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舉辦之觀摩、研討及其他會議。
 (三) 符合公務員服務規定之兼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