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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服務要點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5
五、勞動檢查員對左列事項應積極主動辦理。
 (一) 勞動檢查法規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辦理之法令宣導等活動。
 (三)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輔導。
 (四)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之監督與輔導。
 (五) 促進勞資關係之和諧。
 (六) 適時反映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之修正意見。
 (七) 加強對事業單位及勞資雙方有關勞工行政事務、勞動法令之諮詢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