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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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
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
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
勞工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序。
二、為避免因死亡後無繼承人,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爰於
    第三項規定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時,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應
    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於勞工死亡後,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有關
    該專戶之管理及基金收益之分配,仍需耗費相關行政成本,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
    致繼續耗用社會成本及有效管理專戶之目的,爰於第三項增訂勞工死亡後,其遺
    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時之處理方式,另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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