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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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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
    ;並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上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
    等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
    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抽屜中
    ,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