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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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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二、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28 日院臺內字第 0930023146 號函「開
    發新移入人力資源,提供相關之就業與創業技能訓練,協助新移入人
    力提升就業、創意及創業能力」。
三、監察院 93 年 6  月 24 日調查「對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適應
    及居留工作權等社會及法律問題,相關主管機關因應措施如何之調查
    意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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