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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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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團體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而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
    畫之相同申請案,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
    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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