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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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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方案補助期間如下: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同一計畫以補助六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就部分計畫或上工項目需求,審查核定
        六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
        視其執行績效、訪查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
        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
        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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