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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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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 高科技產業:係指半導體、影像顯示、數位內容及生物技術等高技
      術密集、高附加價值、高經濟效應產業及其相關產業。
 (二)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係指高科技產業從事廠房新建、增建、擴建
      、維修保養等工程。
 (三) 工程關係事業單位:係指工程施作期間,高科技產業、建築設計監
      造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指派建廠
      小組、工程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人員「經常、持續」進
      入工地監督、巡視工地及督導設備、管線等生產設施之單位。
 (四) 共通作業場所:係指工程關係事業單位與施工事業單位之作業人員
      ,於同一期間、同一區域執行其職務之場所﹙第二線場所如開口部
      分、上下設備、穿越吊掛物下方等場所或鄰接之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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