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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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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應就其工程規模、分項工程
    性質、施工進度、工程關係事業單位與承造廠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體系及災害發生狀況等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對下列設施重點實施安全
    檢查:
 (一) 基礎工程:護欄、安全上下之設備、安全水平移動設備、作業下方
      突出鋼筋護套、擋土支撐 (安全支撐) 、安全網等。
 (二) 鋼構組配工程:安全上下之設備、安全水平移動設備、作業下方突
      出鋼筋護套、護欄等開口防護設施、安全網﹙含垂直安全網﹚等。
 (三) 鋼筋混凝土工程:框式鋼管施工架、模板支撐、安全上下之設備、
      安全水平移動設備、作業下方突出鋼筋護套、護欄等開口防護設施
      等。
 (四) 管線裝配、拉線、清潔等室內 2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安全上下之
      設備 (移動梯、移動式施工架) 、安全水平移動設備、室內施工架
      、高處作業台、高空工作車、安全網 (含防護網) 、安全帶 (背負
      式安全帶) 、捲索式防墜器等。
 (五) 電氣設備:臨時用電配電箱 (接地、漏電斷路器、面板) 、交流電
      弧電銲機 (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活線作業防護具、穿越通道之電
      線絕緣防護等。
 (六) 車輛機械、起重機具設備:挖土機 (警示音訊) 、移動式起重機、
      吊掛平台、吊掛路徑淨空、電梯安裝﹙無架施工法、捲索式防墜器
      ﹚、長跨距工程用升降機等。
 (七)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缺氧作業主管在場指揮監督、公告
      注意事項、公告禁止進入規定、氧氣、危害物之測定、通風換氣、
      進入許可簽署、人員清點、監視人員指派及緊急搶救器材。
 (八) 其他:施工狀態認定 (如作業現場置留有高度 2  公尺以上鋁製合
      梯,未張掛安全網、未設置供安全帶鉤掛之錨固設施,依其施工進
      度認定,作業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舉發) 。
    前項重點實施安全檢查之判定標準如附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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