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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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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經通知停工範圍之區域,如發現有擅自進入施工者 (不含安全設
    施改善) ,就被通知停工之工程關係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及違反之
    事業單位與行為人等,查明其違反情節一併依規定移送法院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