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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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60 條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由勞動部負責,機關業務組織職掌調整
,爰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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