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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11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 (附表二) 及明
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