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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18 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
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
明 (附表三、附表四) ,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
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