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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
    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但繪製
    整體組配圖有困難者,得就繪圖困難部分採用能表明各該部位之外觀
    、形狀及組配情形,並具有同等圖示效果之拍攝影像採認之。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
    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