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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
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