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