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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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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者,應安排
    九節以上之課程(均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得超
    過三節。
    核心課程及政策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之每場次參訓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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