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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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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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