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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方式
      檢具下列文件,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送本部核銷:
      1.原核准函及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
        補助團體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戶
        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3.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支用報告表。
      4.活動照片、活動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經費支用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受補助團體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民間團體財務處理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團體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四)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團體
      ,免解繳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