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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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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
        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 1  及 2  規
        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
        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
        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後
        ,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
        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