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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貳、行政機關作業部分
一、受理申請作業:
(一)本會辦理公告,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本會通知後應辦理公告,並轉知轄區內
      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
(三)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對於所屬勞工(會員)申請本貸款應予必
      要之協助,並得以團體方式申請。
(四)申請勞工逕向工作(職業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
      出申請。
(五)勞工保險局應派員於直轄市及各縣市受理現場,負責查核勞保資料
      檔,並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二、審查、財稅查詢及核定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受理期限內,應設置專門櫃檯當面接受勞
      工個人或團體申請,並逐案審核。
(二)初審合格之案件,由審查人員會同蓋章並指定專人將資料鍵入電腦
      ,並應校對確認電腦檔無誤。
(三)初審合格之案件,審查人員應在審查表內回執聯加蓋初審合格戳記
      ,交還勞工存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受理勞工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並鍵
      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
(五)本會完成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並經勾稽是否有重複申請者後,將勞
      工資料檔製成批次檔,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檔資料
      。
(六)本會在完成財稅查詢作業後,應將「查有重複申請」及「查房屋稅
      籍編號資料有誤」之申請戶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比對更
      正作業。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比對更正作業後,應將結果於規定期限
      內復知本會。
(八)本會就全國電腦檔逐一審定申請勞工獲得之點數及排列之序號後,
      將「評點結果通知單」以掛號寄發個別申請人。
(九)本會應將正、備取戶資料建置於輔助勞工住宅貸款撥補息管理系統
      供各承貸銀行核對,各銀行應依規定以機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有
      從事本貸款以外之商業行為或有販售資料或對外提供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