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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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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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