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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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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
      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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