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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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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貸款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有關承貸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