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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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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貸款內容:
(一)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提供自有資金支應,貸款風險亦由各承
      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
(二)辦理戶數:總戶數為二千五百戶。
(三)貸款額度:每戶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實際貸款金額由承
      辦金融機構依房地押值或修繕住宅所需金額核實估算。
(四)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千分之四十二厘計算。
      2.政府固定補貼利差年息一厘。
(五)貸款年限:提供貸款之住宅,若足額擔保者,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非足額擔保者,最長不超過七年。
(六)還款方式:依貸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授信作業,依各承辦金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