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5
五、申請本貸款者,其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家庭成員僅有一戶房屋,並以自住者為限,且申請本人、配偶
      或其尊親屬至少一人設籍該住宅。
(二)自建築完成登記日起至申請案件送達日止屋齡達十年以上。
(三)住宅產權:有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配偶或直
      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者。無配偶之
      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直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直系
      尊親屬共同持有者;但四十歲以上單身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
      記為本人名下。
(四)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應為住宅或含住宅
      字樣,住宅建材必須為加強磚造以上。
    經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其持分面積申請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
    ,並依原申請單位內之眷口人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
    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
    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列為前項第一款之房屋戶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