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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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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宅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或經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確有修
    繕必要者,得專案申辦本貸款,其資格條件不受保險年資須達三年以
    上、屋齡須達十年以上及已辦有政府優惠住宅貸款不得再申請之限制
    。
    受災戶擁有二戶以上房屋因前項規定之事故同時受損,致均無法居住
    者,得申請本貸款,不受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僅有一戶房屋資格之限
    制,惟申請本貸款以一戶為限。
    前項申請應於災後或檢測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