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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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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
(二)申請戶內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同時申請二次以上。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享有政府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
      舍房地、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
      保證專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官
      兵購宅貸款及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等政策性優惠住宅貸款
      )。
(四)建物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
      途。
(五)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
      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
(六)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
      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如將來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
(七)建地為產業或公有地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
      割過戶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
    貸款戶經查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取消本貸款資格,並停止利息
    補貼,已補貼之利息應返還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