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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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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
        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
        面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就得獎獎勵部分予以規定,現行要點第一款第一目(4) 及第五目移列第十三點
    規定,第二款第二目移列第十一點規
定。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一、配合第 8  點增加獲選工程「特優」之獎項,調整獎勵措施。
二、配合選拔及頒獎典禮活動提前辦理,調整獎勵期間。
三、為增加優良工程及人員參選誘因,爰將入圍頒發之獎狀修改為獎牌,並增加入圍
    工程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
    及檢查頻率之獎勵措施。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三、經檢討同類型選拔活動之獎勵並無獎金或禮券等,為撙節經費,爰取消優良人員
    金安獎優等得獎者之禮券獎項。
四、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該法施行細則修正文字。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為獎勵得獎之事業單位,針對公共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
    監造單位,增列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
    保留款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二、新增本署網站刊載得獎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提供
    機關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
    選商及履約管理之資料參考,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
    規定。
三、為對人員類獲獎之實質獎勵,修正及增列對於優等得獎人員在獎勵方式建議最高
    記大功與等值獎品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並
    增列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三目規定。
四、人員類獎勵發放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
    辦法規定,個人在五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獎勵。
五、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為鼓勵人員類踴躍參選,人員類優等獎勵修正為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人員類甲等獎勵,修正為新臺幣二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二、為避免重複獎勵,刪除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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