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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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註銷其第十
        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
        、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
        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
        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
        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將原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4) 及第八點第三款第三目移列。
三、新增參選得獎者如有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得予以撤銷獎勵之條文。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三、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定明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註銷其得獎資格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之規定,並追回
    相關獎座、獎牌及自本署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網站移除規定,爰修正第
    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