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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
      3.C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將工程類之參選分類四組,並明定「主辦機關」為「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
    。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一、調整各組工程規模級距,平衡各組參選件數。
二、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民間工程組增訂二組別。
二、餘酌作款次、目次及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有關民間工程之組別,修正依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規模予以分組,另為鼓勵中小型工
程參選,新增參選條件為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爰修正第二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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