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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2.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
        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4.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
      5.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加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類選拔之條件,並排除已得獎工程參加選拔。
三、調整並新增參選工程進度範圍,下限由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調整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上限新增為未滿百分之九十,並增列工程進度依據之日期範圍,期使中小型工
    程能有機會參選,並使參選工地受評時有勞工作業之工地。
四、將重大職業災害之範圍定義為類似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
    並依該法明列毒氣之種類。
五、明列參選前一年七月一日至參選當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
    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五次以上處分,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為推薦(自薦)基準。
六、罰鍰處分金額由一百萬提高為一百五十萬,以儘量鼓勵工程有參與機會。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一、101.11.29 本會會計室召開研商「本會及所屬機關計畫預算審查檢討作業」相關
    事宜會議之結論三、(一)略以「安衛處及檢查處針對不同對象所辦理之表揚活
    動整併案,請各自辦理選拔,但表揚活動合併辦理」。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頒獎典禮,經兩處協商後,規劃併入「全國職場安全週大會
    暨勞安績優單位表揚典禮」辦理,故有關選拔活動期程亦配合修正調整。
二、有關工程類參選條件(一)工程進度 30%~80% 之限制,因選拔活動提前辦理
    ,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未達 30 %之工程其參選權利,故將限制放寬至 20%~
    80%。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一、為擴大主辦機關挑選優良工程參選範圍,修正參選工程進度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未滿百分之九十。
二、增列設計單位之停工及罰鍰情形為參選條件,以與格式一載述之參選條件一致。
三、提高參選單位參選條件門檻,停工或部分停工由五次調整為三次,罰鍰處分金額
    由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調整為七十五萬元以上,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由百分
    之二十五調整為百分之二十。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增訂民間工程組參選規定,係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
    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於參選前一年度內完工或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爰
    增列第二款規定。
二、為體例一致,增列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參選規定至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修正第一款第一目參選條件為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二、為鼓勵中小型工程參選,新增第一款第二目參選條件為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
    二億元者。
三、配合增列第一款第二目,爰將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遞移為第一款第三
    目至第五目。
四、配合增列第一款第二目,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為鼓勵即使曾因疏失受罰工程但積極持續改善者,仍有參選機會,爰修正第一款第四
目規定罰鍰處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另,民間工程原參選資格規定
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因實地評審時,常已完工,減低參選意願,為鼓勵民間工程積
極參選,將參選工程施工進度累計,向下調整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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