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7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
      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人員類初審
      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
      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評審基準。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後段「行政業務由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辦
    理」等文字。

【附表一修正說明】
附表一之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增加「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之評
審項目,其餘評審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說明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附表二之其他特殊事蹟「主導任職之機關或單位實施『工作場所即時影像監督機
    制』之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修正為「主導任職之機關或單位採用符合國家標
    準之施工架,並提出有效管理方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一修正理由》
為強化施工廠商推動防災措施,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施工廠商其所屬其他工程於 3
年內(以選拔年度 4  月份往前推 3  年)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第 1、2 款(該法施行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職業災害者或行
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稱甲級災害者,酌增施工廠商扣減分數,分別由 1  分
調整為 1.5  分,3 分調整為 5  分。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目前擔任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人數為全部初審委員總和,為減省評審資源,簡化評審
程序,修正為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召集人。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修正決審小組委員指派方式,明定其中一至二人由本署指派,另新增本署署長為
    決審小組之當然委員,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權重表修正區分為公共工程組及民間工程組二種,爰增列附表二,人員類修正為
    附表三。
二、酌修第二項之文字,以符合附表內容。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評審「項目」部分權重調整。
二、「其他特殊優良機制」項內容酌予調整:
(一)第一項修正為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
(二)增加使用創新施工安全技術、作法或材料之項目。
(三)配合上開項目增列調整原項次序號。
三、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評審「項目」部份權重調整。
二、「安全衛生制度計畫及實施與落實」項目第 7  點,調整為安全值星及聯合稽查
    等動態管理機制。
三、「其他特殊優良機制」項目酌予調整:
(一)原第 1  項修正為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
(二)增加使用創新施工安全技術、作法或材料之項目。
(三)實施防災設計增列範例說明。
(四)配合上開項目增列調整原項次序號。
四、備註事項 3  配合評審項目比分調整酌予修正。
五、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