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劃及審議。
二、本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決定。
三、本基金投資國內外金融市場之研究分析。
四、本基金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研究及其績效分析。
五、本基金資產配置及運用策略之研議與執行。
六、本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之遴選及委託合約之訂定。
七、本基金運用績效評估指標及風險準則之訂定。
八、本基金控管程序及稽核檢查作業之訂定。
九、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制及核定事項。
十、本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
十一、本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訂定。
十二、本基金委託經營之監督及考核。
十三、本基金管理法令之執行及稽查。
十四、本基金委託經營績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五、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
      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十六、年金保險實施之相關事項。
十七、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及監督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一、本會之掌理事項。
二、本監理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同時擁有基金運用及監理之業務,即一方面
    有基金運用業務;另一方面尚須職司基金之監理,因此同時負有基金之安全性及
    獲利性的雙重責任,爰在業務職掌方面,規定有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之規劃
    及基金之運用效益,以及委託經營機構之遴選與合約的簽訂,而在基金的安全性
    上,有訂定安全準則、經營績效之監督等業務。
三、本會業務並非僅是單純的將勞退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代為經營,尚有基金之運用配
    置規劃審議或自行投資於風險性較低而保值性較高的金融商品,因此,仍可決定
    基金之運用項目及規劃業務。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保局應提出與本基金相關之會計及年度決
    算,送交本會審核,且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會亦須向勞委會提出收支、
    運用及基金積存金額,因此,訂有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及覆核業
    務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