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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12
十二、參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大型企業伙伴、工程專案伙伴及工業區
      伙伴等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之成效,以稽核
      、輔導方式取代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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