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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14
十四、大型企業伙伴或工程專案伙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勞動檢查
      機構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中止安全伙伴關係:
  (一)因安全衛生設施有嚴重缺失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含承攬商之勞
        工)。
  (二)應改善事項未如期改善且配合推動安全伙伴工作意願低落。
  (三)未依合作事項內容辦理或執行成效不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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