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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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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漁船船主進用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發給就業憑證或審查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進用獎助: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進用獎助名冊。(如附件二)
(三)漁船船主之漁業執照影本。
(四)漁船船主申領本津貼之出海作業期間,無涉有走私、偷渡、電、毒
      、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案件之聲明書
      影本。
(五)海岸巡防署出海報關之電腦系統紀錄影本。
(六)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就業憑證(如附件三)或審查同意進用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七)受進用者之身分證影本、船員手冊影本及隨漁船出海作業證明書(
      如附件五)。
(八)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九)勞動契約影本。
(十)領據。(如附件六)
    首次進用期間連續滿三個月後,第四個月起,得依實際進用時間,於
    連續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書件提出申領。
    漁船船主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視為未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