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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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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評鑑期間、補評程序及評鑑成績
    公告日期如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
      (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設有分支機構者,並就當年度辦
      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及第十一款規定中
      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案之分支機構,
      擇一為評鑑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1.經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
        品質優良選拔表揚計畫得獎之仲介機構,並於得獎之次年二月底
        前向本部提出申請者。
      2.仲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曾有拒絕評鑑或最近二次公告之評鑑成績
        為 C  級者。
      3.仲介機構當年度之前二年度評鑑成績均為 A  級,且當年度及次
        一年度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4.符合前目規定不納入評鑑之仲介機構,於最近一次不納入評鑑之
        次年度評鑑成績為 A  級,且當年度及次一年度未因違反就業服
        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
      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
(四)補評程序:評鑑成績符合第一款第三目或第四目之仲介機構,於評
      鑑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
      者,應自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評鑑。
(五)評鑑成績公告日期:
      1.評鑑成績公告日為當年度之次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但依前款規
        定辦理補評程序之仲介機構,為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次日起第七
        十五日為成績公告日。
      2.前目成績公告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成績公告日;該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成績公告
        日;該日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順延之。
    仲介機構應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指定評鑑日期接受評鑑。仲介機構
    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達
    後三日內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
    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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