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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4 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
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物品屬同一種類之混合物,雖其濃度不同,但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
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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