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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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
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雇主要依實際狀況檢討及更新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以確保其正確性,並規定更新紀
錄應保存三年。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增列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並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物質安全資料表
    」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依本條文之精神對安全資料表之內容建立定
    期檢核機制,爰增列「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