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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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
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
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
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一、基於雇主對於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進行分類及危害標示之相關事項,本規則
    參考聯合國化學品 GHS  制度之紫皮書規範及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三○化學品
    分類及標示系列(CNS 一五○三○-一至 CNS15030-26),訂定裝有危害物質之
    容器之標示格式及其危害分類依據。
二、另有關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三○-二七環境危害之分類、標示屬環保單位之權
    責,參考美國及加拿大等國規定,爰不納入勞工工作場所標示之規定。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本表內容係參照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紫皮書附錄 1  規範及國家標準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系列標準(CNS 15030-1 至 CNS 15030-2 6)規定。

附表三  標示之格式:
一、依聯合國紫皮書 1.4.10.5.2 章規範,明訂標示相關內容及危害圖式排列方式。
二、為配合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之實施,一種物品之危害分類及標示可能有
    多種危害圖式,基於在小型容器之標示,如強制規定容器標示之危害圖式排列方
    式,易造成標示張貼困難;備註 2  之說明,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
    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修正及原附表一刪除,將「危害物質
    」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修
    正為「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並調整表次。
二、考量作業勞工慣用之語言,將「必要時輔以外文」修正為「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
    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以臻明確。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調整附表條次及配合本法修正,修正附表名稱。
二、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 2A 級之危害警告訊息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修正為
    造成嚴重眼睛刺激。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調整表次。
二、配合本法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一、依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 ,每種危害分類均有對應之標示要項
    ,包括危害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爰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
二、考量我國已全面實施 GHS,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均可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予以
    分類,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
《附表一修正說明》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可再分為子級別,考量上開子級別之標示要項相同,且該標準對
於使用與不使用子級別之情況亦有說明,爰於備註欄增列子級別分類數據不充分情況
時,得歸類為第一級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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