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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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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員
        簽訂契約,同時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
        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專
        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練過程
        中如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擔相關賠
        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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