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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2
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
        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
        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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