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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8 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
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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