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2
二、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辦理接續聘僱案重新招募外國人之比率或
    數額,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
    ,依本基準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